http://esf.nc.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7 月7 日 保定日报
市房金委字〔2009〕3号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并支付房租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第五条 职工购买(含贷款购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同户籍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与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填写支取表格进行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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