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nc.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7 月31 日 搜房网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客户如果与中介公司就欲购买的房产签订了《房产求购委托书》,并在中介公司经办人的陪同下验看了房产,事后,客户与该房屋的业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推定客户的买卖行为是建立在中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房产求购委托书》信息的基础之上。
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必要且充分的居间服务,但客户事后未经过中介公司同意,私下与该住房的业主完成了房屋买卖,客户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跳单”行为,已违反双方的约定,属于恶意行为,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客户购房跳开中介,构成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客户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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